申请执行人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瑞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XXX。注册号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瑞强电缆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x.6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瑞强电缆有限公司交纳案款x.60元,同时我院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成某,执行费1090元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