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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湘潭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湘潭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谢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宁乡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执行人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甲、黄某乙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58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5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收到案款x.58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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