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某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
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艳华
审判员吴小海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