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拖欠运输费及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x元,案件诉讼费135元,执行费103元,合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