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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由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兵、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至8月10日期间,秦某(已判决)在林州市X村一居民楼二楼上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并雇用吕波杨(已判决)在赌场负责上分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雇用被告人杨某在赌博场上向参赌人员放贷,并且伙同郭XX负责招引赌博人员来赌场赌博。秦某还对吕波杨、杨某等参与人员许诺,如果将来生意好了,按比例给他们分红。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秦某、郭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曲晓芹

审判员岳俊峰

人民陪审员郝明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徐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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