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004年10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横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2月29日被横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4日20时30分许至22时30分,被告人陈×持刀与刘×、王×(二人已判决)在横山县城先后四次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总计155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伙同刘×、王×以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8-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在3-7年内量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归案后认罪较好,其虽多次实施抢劫,但都是在一天内实施的,属初犯,应当在6-7年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4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陈×伙同刘×、王×(二人已判决)在横山县X街转盘处挡住被害人杨××。陈×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逼被害人交出钱物,被害人杨××交出金立303手机一部,价值为820元;当晚9时30分在横山县X巷由陈×持水果刀捅伤被害人方××致轻微伤,同案犯王×持水果刀和刘×持棍三人共同抢走方××摩托罗拉V670手机一部,价值580元,时装手表一块,价值为20元,步步高鞋一双,价值为48元,钱包一个,价值为12元和现金40元;当晚10时许在横山县X街转盘附近由陈×用拳头打被害人罗×并与刘×、王×三人共同抢走罗×双星牌鞋一双,价值为30元;当晚10时30分在横山县X街“丽丽超市”门前陈×和刘×、王×都持水果刀威逼被害人寇××、李××交出钱物,由于被害人不拿钱,三人抢走寇××的“延安牌”香烟半盒,价值为5元。
综上,被告人所抢钱物的价值为1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方××、罗×、寇××、李××的陈述证实他们于2004年10月4日晚被抢走财物的事实。
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被害人杨××于2004年10月4日晚在南大街转盘处被抢的事实。
3、证人马××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方××于2004年10月4日晚在横山原防疫站巷被抢的情节。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寇××、李××于2004年10月4日晚在横山南大街“丽丽超市”门前被抢的情节。
5、证人尉××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4日晚12时许,他的招待所来了三个年青人要住宿,还没有登记好,就来了派出所干警抓走两个,跑了一个。
6、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被抢物品的总价值为1515元。
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方××的伤情属轻伤。
8、(2005)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伙同刘×、王×于2004年10月4日晚实施抢劫的事实。
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与刘×、王×于2004年10月4日晚实施四次抢劫的具体地点。
10、辨认笔录,证实经刘×、王×辨认,黑色无鞋带的运动鞋系陈×实施抢劫时所穿,后换与被害人。
11、抓捕经过,证实2010年12月28日,在劳山乡X村街上将在逃犯陈向红抓获。
12、被告人陈×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一致。
13、同案犯刘×、王×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一致。
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陈×,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村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总额1555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考虑。本院为了维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春燕
审判员李某海
人民陪审员贺加忠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