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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09.06.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0號刑事裁定
时间:2007-09-06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蔡彩貞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0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三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三五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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