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四二0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三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三五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