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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诉被告黄××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

委托代理人叶××。

被告黄××。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受理原告姚××诉被告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爱萍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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