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
委托代理人叶××。
被告黄××。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受理原告姚××诉被告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杨爱萍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