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诉某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铁建工程公司、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新乡X区中州钢模板租赁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铁建工程公司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诉某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辽阳铁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公司)、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中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白XX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辽阳公司、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新乡X路石墩标准提供租赁物,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仍欠租赁费1463.62元及扣件3696个未还,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463.62元及违约金。3、判令被告返还扣件3696个并继续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的租赁费至返还结清之日,如不能返还应按合同价赔偿,赔偿之前仍支付租金。4、诉某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中铁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某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对中铁公司的诉某。

被告辽阳公司、被告杨某均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租赁合同1份。2、租赁单24张、退货单15张。3、付款凭证5张。4、对账结算清单2份。

被告中铁公司对原告证据提出:对证据真实性不清楚,合同上也无公司公章,公司也从未支付过租赁费,不能证明原告与中铁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辽阳公司与被告杨某未到庭质证。

被告中铁公司、被告辽阳公司、被告杨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上述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李某系新乡X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以下简称中州租赁部)业主,2009年1月4日,中州租赁部与辽阳铁建工程公司签订1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物钢管0.012元/天米,扣件0.006元/天个,顶丝0.03元/天根;结算租金按实收、实发日期计算。承租方每月结算租金一次,逾期每天加收租金1%违约金,直至款清。丢失赔偿标准为顶丝30元/根,扣件7元/个,钢管20元/米。合同由中州租赁部在甲方处盖章,辽阳公司在乙方处盖章,杨某在乙方负责人及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至2010年12月20日共计拖欠租金1463.62元以及扣件3696个未还。

本院认为,李某系中州租赁部业主,其作为原告诉某符合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当事人为中州租赁部及辽阳公司、杨某,中铁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中铁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辽阳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租赁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拖欠租赁费及租赁物不退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辽阳公司仍应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并应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杨某在担保人处签字,表明是自愿作为辽阳公司的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义务,不应承担共同责任。本案原告在庭审时也认为起诉某告杨某是基于他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因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杨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某与辽阳铁建工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辽阳铁建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租赁费1463.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0年12月2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按日0.5%计付)。

三、辽阳铁建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扣件3696个(2010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未返还的租赁费仍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按合同约定折价赔偿。

四、被告杨某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辽阳铁建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6份,上诉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继伟

审判员:汤杰

审判员:赵彦春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青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