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桂某诉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桂某,男,X年X月X日生,韩国国籍,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黄某乙,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桂某诉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某诉称:原、被告经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于2009年8月1日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即将办出小产证的位于本市松江区某商品房。双方还约定:总房价人民币(下同)1,015,000元;待卖方小产证办出后两日内即签订买卖合同,并随之办理交易过户事宜;签订协议当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10万元定金;如卖方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则需按照买方支付定金双倍金额返还买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被告定金10万元。后因房价上涨,被告明确表示违约,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使得原告错过了买房时机。故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被告何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签订《定金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不能转让;而且被告签署该《定金协议》未征得另外两名产权人及其另一监护人的同意,故《定金协议》应属无效。2、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所支付的定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被告何某及案外人周某、周某某与案外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何某及案外人周某、周某某购买本市松江区某房屋。

2009年8月1日,原告桂某与被告何某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不包括车位)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015,000元;被告应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开发商办妥以被告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上述房地产权证办妥2日内,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被告定金10万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70万元(含前述定金10万元),产权过户当日支付剩余房款315,000元;若被告反悔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定金10万元。

另查明,系争房屋于2010年1月31日办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小产证)。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除被告外,还有案外人周某、周某某。被告陈述,案外人周某、周某某为被告子女,并且尚未成年。

再查明,2009年12月,因被告要求原告将定金支付至40万元,而原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故导致双方至今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有定金协议、收条、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定金协议》,约定了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条件及时限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契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属于预约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在被告尚未取得小产证的情况下,《定金协议》并不必然无效。另外,关于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产权为被告及另外两名案外人所有,被告签订《定金协议》未征得其他产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应属无效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为另外两名产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之一,其有权代理另外两名产权人处分房屋产权。综上,被告辩称《定金协议》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定金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定金协议》约定,被告理应积极、诚信的履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义务。现被告在约定的签署正式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前,单方要求原告增加定金数额,导致正式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故此责任在于被告方。关于被告辩称因正式买卖合同尚未签订,不符合定金所负有的债的担保功能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所交付给被告的定金,对履行《定金协议》而言是履约定金,对正式买卖合同而言是立约定金。现被告未按《定金协议》约定履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义务,本案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桂某定金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张红军

代理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黄某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