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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燕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西安市X村X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燕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丽妮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分两次将3.5万元借与被告,因被告经济紧张,一直未催要。现被告家中因拆迁,经济好转,其要求被告还款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燕某辩称,与原告之妹李某萍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2005年其与原告妹妹离婚,约定欠原告及他人借款共计3.5万元由其偿还。现其已将借原告款项还清,借条已抽回撕毁,故原告再要求其还款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之妹李某萍与被告燕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9月被告燕某与原告之妹李某萍离婚,双方约定欠李某(李某社)3.5万元由被告燕某偿还。现原告李某以被告燕某2004年向其借款2万元,2005年初借款1.5万元,共计3.5万元未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庭审中,原告李某表示被告两次借款均未出具借条,被告燕某表示其仅2004年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时出具了借条,现该款已偿还,借条其已抽回撕毁。其与李某萍离婚协议中书写的欠李某3.5万元实际包含借他人1.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与李某萍的离婚协议,同时申请李某萍出庭作证,证人李某萍到庭表示2004年7、8月份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李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其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该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所称对离婚协议中欠李某3.5万元包含他人1.5万元不认可。庭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称被告2004年、2005年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3.5万元未还,但被告燕某表示其仅借原告2万元现已偿还,借据已撕毁。原告之妹作为原告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借款时被告出具了借条,证人就借款情况与原告所述不一,故原告李某现仅凭被告燕某的离婚协议关于债务部分的约定证明被告尚欠其3.5万元未还,证据不足,不应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燕某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史丽妮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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