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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与被告汤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X。

被告汤XX。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汤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革胜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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