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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汉族,陕西省旬阳人。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旬阳人。

被告王某(缺席),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旬阳人。

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产生恋爱关系后于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7月份,被告王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邓某多次寻找无果。王某至今下落不明,与邓某没有任何联系。为此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抚养儿子XXX,不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份,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5月8日,双方在仙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3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X,婚后王某与邓某及其父母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7月份,王某与邓某父母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邓某在得知王某走后经多方寻找均无结果。至今邓某不知王某身在何地。王某离家后,其子XXX一直随邓某生活,王某未尽到抚养义务。2010年10月8日,邓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抚养儿子邓某星。不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证人x某、x某、x某、x某、XXX的证言和告邓某当庭陈述,邓某结婚证一本、户口薄复印件、仙河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共同生活中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从2006年7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王某不与家人有任何联络。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不尽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不尽母亲对儿子抚养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完全破裂。邓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准予离婚。邓某要求抚养儿子XXX,亦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婚后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因王某未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儿子XXX由原告邓某抚养,XXX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张杰

人民陪审员陈教喜

人民陪审员郭先发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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