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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与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X乡市X区X巷X号楼X单元X号,现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过滤器厂退休工人,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X乡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崔某乙、崔某丙共同委托崔某甲作为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新乡X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处长。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诉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侯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松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郭某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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