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生。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彩礼2450元,同时被执行人李某甲要求申请人返还她陪嫁物。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交纳了案件款2450元。同时申请人返还了被执行人李某甲的陪嫁物。案件款物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某科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