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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与被执行人王×(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应履行的标的为:1、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借款本金x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申请执行费6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子斌

审判员武秀杰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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