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周×。
被执行人霍××。
被执行人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周×、霍××、李××(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之,利率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在此利率的水平上加收40%的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周×、霍××、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没有异议。执行期间,经我院多次执行,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刘×付49万元给申请人李×。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承担,诉讼费由申请人李×承担。3、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收到了案款49万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