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徐某与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XX外出打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申请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徐某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刘XX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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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于福彬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董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