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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6月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21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164.17mg/x)后驾驶豫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里张村口时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杜某驾驶的渝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崔某、杜某及渝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杜某(系杜某之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杜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杜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2011年6月8日,经长垣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支付了杜某、杜某的治疗费5343.8元。并赔偿杜某车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崔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14时15分许,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崔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里张村口时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杜某驾驶的渝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崔某、杜某及渝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杜某(系杜某之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杜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杜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经检验,崔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64.17mg/x。2011年6月8日,经长垣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支付了杜某、杜某的治疗费5343.8元,并赔偿杜某车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受伤,且崔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通知被告人崔某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长垣县X镇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告人照片,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证明,被告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害人户籍证明,(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收条、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杜某陈述;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长垣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崔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崔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审判员严志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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