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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给付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判决义务,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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