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
被执行人汉中市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系汉中XX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申请人徐某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汉中XX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承诺还款计划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