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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中级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山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西XX有限责任公司在汉中市XX一级公路管理处的工程收入x.21元扣至本院帐户,现因工程款税金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正在协商解决之中,案件执行款无法兑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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