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中级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山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西XX有限责任公司在汉中市XX一级公路管理处的工程收入x.21元扣至本院帐户,现因工程款税金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正在协商解决之中,案件执行款无法兑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