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冯XX。
本院2003年2月24日受理陈某依据(200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XX暂无执行能力,于2003年8月13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2010年12月28日对该案恢复执行,被执行冯XX已将该案履行完结,申请执行人陈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项,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