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白x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初中文化程度,达旗人,现住达旗树林召镇,系司机。2011年4月1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白x利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旗支行办理的一张牡丹信用卡,累计透支x元后挥霍。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无力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全部归还了所透支款的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银行催收记录单、银行消费清单、银行还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军案发后积极归还透支款,且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六条第某款四项、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巧梅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占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