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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申请执行兴平市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兴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兴平市X组人,现住西安市X区X号。身份证号(略)XXX。

被申请执行人兴平市X村X组。

负责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兴平市X组人,住本村。

XXX申请执行兴平市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x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申请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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