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金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蒲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该公司企业规划部干部。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陈某应于2011年2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咸阳金玖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x.02元及迟延履行金x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执行标的履行完毕,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