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乙婚初感情尚好。2005年2月被告外出天津打工,与我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近六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王XX、王XX、王XX,抚养费自理。

被告王某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9年11月20日领证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长子王XX,X年X月X日生次子王XX,X年X月X日生三子王XX。2005年2月被告外出天津打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五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秦州区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王某乙下落不明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2005年2月被告外出天津打工后即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逾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子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王XX、王XX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生健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人民陪审员刘炀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志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