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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卢氏县文峪卫生院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乔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芮瑜,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卢氏县文峪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银学、车某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某、卢氏县文峪卫生院因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芮瑜、上诉人卢氏县文峪卫生院委托代理人杨银学、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680元,上诉人乔某预交1380元,上诉人卢氏县文峪卫生院预交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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