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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某与被申诉人范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借贷抵押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范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某因与被申诉人范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借贷抵押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1)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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