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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陈XX

原告许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男孩许某,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因2008年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男孩由原告许X与被告陈XX共同抚养,并由原告许X与被告陈XX共同负担抚养费用;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存款及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五岭花园X栋X单元X房和郴州市X路南苑大道X单元X房归原告许X所有;位于郴州市X路郴州市X区X栋X房归被告陈XX所有;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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