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被告熊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玉,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玉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1月23日草率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熊xx。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和,被告生性懒惰,缺乏责任心,没有理财观念,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初被告到浙江打工期间将所挣之钱全部挥霍。原告于2007年、2008年两次意外怀孕在医院做流产期间,被告对原告照料甚少。原告身体康复后,为缓解家庭经济负担于2008年11月外出打工,2009年11月回到家中向被告提出离婚,双方因此又发生纠纷,原告无奈再次外出打工,从2008年11月至今,原告从打工地回来时一直居住(略)。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某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系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相处较好。原告先后因意外怀孕两次住(略),被告一直陪在原告身边悉心照料直至原告身体康复出院。双方为缓解家庭经济负担分别外出务工期间,被告将打工收入全部寄给原告,尽到了家庭责任。2009年11月原告回到家中提出离婚,被告担心原告有异心,多次到原告娘室家中与原告交流,希望与原告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熊xx(现在当地上小学)。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2008年原告两次意外怀孕在医(略)期间,被告在家中照料原告。原告身体康复后于2008年11月外出打工,被告在家中照料女儿。此后,原告因流产手术后身体状况不好,先后多次在打工地治疗,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体贴其,且原告要求被告外出打工,被告因故未去,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09年11月原告从打工地回来向被告提出离婚,因协商未果原告拒绝回家并再次外出打工。2011年6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王xx、熊xx、毛xx证明,上海安平医院就诊卡、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上海迪安临床检查中心检测报告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未能有效地沟通和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包容,彼此信任尊重,加强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