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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欧某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欧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某乙,女,教师,系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局尹岗乡派出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洪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欧某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元月20日作出(2011)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封丘县公安局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尹)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夏智勇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刘大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付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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