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欧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某乙,女,教师,系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局尹岗乡派出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洪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欧某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元月20日作出(2011)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封丘县公安局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尹)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夏智勇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刘大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付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