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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1月2日晚,泌阳县X乡X村委崔某的崔某某伙同崔某先、李安(二人已判),在本村的张XX家盗走一辆汝南产永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128元。案发后三轮车已追回退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XX陈述及领条、证人马X、李XX、李XX、周XX的证言,同案人崔某先、李安的供述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机动三轮车发票证明、抓获经过、崔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2004)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6)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盗物品追回已退还失主,未分获赃款,情节较轻,又系初犯、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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