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倪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以其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