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镇农具厂院内。
原告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区X街X号。
被申请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乡X村X组。
本院受理原告樊XX、樊X申请执行被告黄XX其他权属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告黄XX的湘x号货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樊XX、樊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黄XX的湘x号货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