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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XX等两人申请保全被告黄X其他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镇农具厂院内。

原告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区X街X号。

被申请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乡X村X组。

本院受理原告樊XX、樊X申请执行被告黄XX其他权属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告黄XX的湘x号货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樊XX、樊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黄XX的湘x号货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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