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乙、田某丙、王某某、黄某丁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乙,男,住(略),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人田某丙,男,住(略)。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略)。

被告人黄某丁,男,住(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王某某、黄某丁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王某某、黄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南召县X路店派出所接到举报,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田××(另案处理)在同村一赵姓家里喝酒。该所所长任×即带领民警田××、郭××、宋×及警校实习生赵××、司机付××,到该镇X村抓捕犯罪嫌疑人田××。任×等人赶到黄某村赵××家时,看到田××和被告人王某某及赵××、黄××、李××(三人另案处理)正在喝酒,任×等人即出示警官证,说明是来抓田××的,田××当即与民警撕拽,抗拒抓捕。黄××上前用一个破碎的酒杯砸任×,致使任×脖子受伤后,又和王某某、黄××、赵××、李××等人上前与民警撕拽。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闻讯赶到现场,任东安排民警把田某松拉到屋内,扛住屋门。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将门撞开,并与民警撕拽起来。田××、宋×、赵××拉着田××走到院内时,闻讯赶到的被告人黄某丁与数名村民上前阻拦,被告人黄某丁上前与民警撕拽,直到刑警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为止。该事件致使任×、郭××、田××、赵××不同程度受伤,田××脱逃。经法医鉴定,任×等四人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王某某、黄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田××、赵××、宋×、付××、郭××、王××、和××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王某某、黄某丁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致犯罪嫌疑人员脱逃,并造成四名公安人员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四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均表示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故对其均予以从轻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王某某、黄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