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0月1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在象州县X镇X路移动公司旁的“四季缘”炒螺摊喝酒时与刘XX发生争吵,被刘XX和刘XX殴打。被告人韦某遂持一把小刀乱捅,捅对前来隔架的黄XX的心脏,后逃离现场。黄XX被其他人送医院抢救治疗。经象州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黄XX心脏受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属九级伤残。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韦某主动到象州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捅伤黄XX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及其家属赔偿了黄XX的治疗费用共计x元。黄XX放弃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并对被告人韦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有证人黄XX、韦XX、黄X、刘XX、刘XX、黄XX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有象州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及黄XX的伤情照片,有象州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有象州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韦某投案的证明,有黄XX的父亲黄XX出具的收款收条、黄XX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在被他人殴打的情况下,持刀乱捅,伤及前来隔架的黄XX,故意伤害黄XX的身体致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黄XX的治疗费用x元,且黄XX放弃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对被告人韦某表示给予谅解,应视为被告人韦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韦某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起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