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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某,现在XX监狱服刑。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XX监狱于2011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XX监狱提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虽身患疾病,但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务完成较好,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现有减刑分43.2分,2010年评估等次为连续两个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XX监狱提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曾辉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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