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
委托代理人董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先起诉的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翟x为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x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1月15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翟x人民币x元,分二期支付,其中201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5475元,201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5475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