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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杜某与被上诉人林州市X乡青林似民石英砂厂第一分厂栾川县石印沟金矿、牛某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荣贞,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乡青林似民石英砂厂第一分厂栾川县石印沟金矿。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麦遂舟,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国,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杜某与被上诉人林州市X乡青林似民石英砂厂第一分厂栾川县石印沟金矿、牛某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荣贞,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江波,被上诉人林州市X乡青林似民石英砂厂第一分厂栾川县石印沟金矿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麦遂舟,被上诉人牛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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