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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

被告周××。

原告孙××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被告周××系原告弟弟的前妻。2004年7月22日被告与原告弟弟为购买××室房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后被告与原告弟弟为装修房屋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009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弟弟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清偿借款14万元。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

被告周××辩称,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事实,另4万元被告认为是被告前夫孙×存放于原告处的钱款,是被告与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借款。2009年6月,被告与孙×离婚时,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现被告暂无力偿还,要求延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系原告弟弟孙×的前妻。2004年7月22日,被告与孙×为购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由被告与孙×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与孙×为装修房屋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009年被告与孙×夫妻关系不睦,孙×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支持孙×的诉请。孙×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6月20日,孙×与被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第六条确定,双方共同债务14万元,由周××一人负担,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因被告届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借条、(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与案外人孙×为购房等与原告存有14万元借贷关系。2009年被告与案外人孙×离婚时,约定该债务由被告一人负担并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借款人民币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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