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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汉族,1960年出生。住(略)。系郭某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海,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吴峰辉,被上诉人李某、张某丙、张某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海,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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