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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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刑初字第1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某成,系被告人宋某的哥哥,特别授权。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申新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龚家银、吴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婷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乙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和诉讼代理人宋某成、被害人刘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在被害人刘某丙的新屋后的地里种苞谷时与刘某丙发生了纠纷。宋某种完苞谷后,扛着锄头经过刘某丙身旁,用锄头柄横着击打刘某丙的左腰部,致使刘某丙从四米高的土坑摔下去。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丙面部、背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外伤性脾破裂,已经构成重伤,分别评定为七级、十级伤残。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刘某丙于2011年10月19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丙经济损失x元,该款已兑现。被害人刘某丙对被告人宋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人刘某乙、胡某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抓获说明;刑事和解协议,申请书,领条以及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刘某丙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书面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案因纠纷引起,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有利于安定团结,促进双方今后能和睦相处。因此,可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新国

人民陪审员龚家银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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