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其无辜遭被告打骂,致使夫妻感情恶化,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于200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12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关爱,妥善处理生活上的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四齐
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吉旺晟
书记员徐文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