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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与郭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男。

原审上诉人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郭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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