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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兰勤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12月7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愿以x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所有的豫L-x号自卸车一辆,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x元,下欠x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户并支付下余购车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亦不予偿还下余购车款。无奈原告诉某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x元及损失。

被告辩某,1,原告所述不真实。原、被告是签订有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x元的价格售给乙方豫x自卸货车一辆,甲方保证该车手续齐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答辩某)付给甲方十万元购车款,甲方将该车过户后,乙方将剩余x元车款付清。车运行了近两个月,车的保险到期,答辩某找被答辩某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便续交保险,可被答辩某至始至终不给答辩某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答辩某无法续交保险,也无法上路运营,在答辩某三番五次的催促下,被答辩某找中间人说和,让答辩某先交余款x元后,再给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才透露该车是漯河中远运输公司的贷款车辆,而被答辩某就无权转让和买卖该车,并且该车的所有权及保险手续都属于漯河中远运输公司,被答辩某本人根本就无法给答辩某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漯河中远运输公司追讨欠款多次催被答辩某还欠款,而被答辩某于2011年4月将答辩某购买的豫x自卸货车扣押至舞阳县停车场致车辆停运,并找人看管不让答辩某开车。给答辩某造成停运期间的损失,运输收入近十万元。2、被答辩某与答辩某签订协议行为属于欺诈。在2010年12月7日,被答辩某与答辩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只字未提该车的来源及车辆购买情况,并以个人拥有的车辆与答辩某进行交易,签订协议,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以欺诈手段与答辩某签订了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42条、58条、54条之规定,该协议应予以撤销,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某用欺诈手段与答辩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以撤销,而答辩某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答辩某承担,为维护答辩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以x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所有的豫L-x号自卸车一辆,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x元,下欠x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户并支付下余购车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亦不予偿还下余购车款。无奈原告诉某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x元及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车辆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x元,剩余x元未予支付;2、漯河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两份,证明豫L-x号自卸车系原告汪某所有,同意转让他人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上述证据,被告对车辆买卖协议的内容和原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但认为豫L-x号自卸车所有人不是原告汪某,原告无权变卖该车,原告有欺诈行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以撤销。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保险单一份,证明豫L-x号自卸车的所有权人为漯河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起反诉,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逾期未交纳反诉某,因此本院被告的反诉某求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原告应积极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x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有欺诈行为,应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的质证意见。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请求原告协助办理豫L-x号自卸车的过户手续,原告汪某应积极协助办理。

被告王某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的同时向原告汪某支付剩余购车款x元。

三、如被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x元。

四、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汪某负担500元,被告王某负担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马肖飞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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