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4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女,61岁。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某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39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蒋某、廖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素、李某甲参加审判,于2011年10月1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蒋某、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林,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上诉人蒋某、廖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主张的权利性质不确定,原审没有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对具体的诉讼请求做出选择;原审没有在上诉人蒋某、廖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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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郑冬平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李某甲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