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零陵区X镇中心小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零陵区X镇中心小学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零陵区X镇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许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零陵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
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零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