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上诉人黄某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又以其诉讼请求已改变为由,于2011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黄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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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