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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盘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刘某、盘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周某自愿补偿上诉人刘某、盘某经济帮助费等一切费用x元整(已付款项在外),此款当庭一次付清(已付清);

二、上诉人刘某、盘某如果就此案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周某应予积极配合,需被上诉人周某作证时应依法作证;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上诉人刘某、盘某负担(已经本院批准免交);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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