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刘某、盘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周某自愿补偿上诉人刘某、盘某经济帮助费等一切费用x元整(已付款项在外),此款当庭一次付清(已付清);
二、上诉人刘某、盘某如果就此案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周某应予积极配合,需被上诉人周某作证时应依法作证;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上诉人刘某、盘某负担(已经本院批准免交);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